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4491号之二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卫平,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佳,系员工。
被告:林云飞,曾用名林玉飞,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夏英,女,193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蒋莹莹,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蒋天依,女,199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蒋芳芳,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被告林云飞、陈夏英、蒋莹莹、蒋天依、蒋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044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已撤回对被告林云飞、陈夏英、蒋莹莹、蒋天依、蒋芳芳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云飞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1室【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以及位于台州市路桥区产【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应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郑霞?PAGE?3??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