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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1137号

李飞飞与滨州市冠铭汽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飞飞,滨州市冠铭汽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飞。被执行人滨州市冠铭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砚昭,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