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特33号
申请人:周传华,男。
申请人:胡秋霞,女。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传华、胡秋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传华、胡秋霞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6月6日经泾县榔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胡秋霞赔偿周传华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事发时胡秋霞已支付了周传华伍万元整,剩余的五万元胡秋霞分五年期给付,每年支付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从2017年1月15日起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壹万元,至2021年1月15日支付最后一笔赔偿款壹万元。周传华收到胡秋霞赔偿款后应出具收据。2、申请人周传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周传华放弃对胡秋霞的诉讼权利。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生效。协议履行方式和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支付壹万元,2018年1月15日支付壹万元,2019年1月15日支付壹万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壹万元,2021年1月15日支付壹万元,每年支付一次。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柳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诗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