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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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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声称回去筹钱,之后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均未到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王某某无果,依法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王某某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在商业银行有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一个账户上有存款且被另案冻结,其他账户上均无大额存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牛某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经依法“四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