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358号原告张胜利,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0元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马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