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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358号

张胜利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胜利,胡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358号原告张胜利,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0元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马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