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32号申请人王春辉被执行人承德安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青申请人王春辉与被执行人承德安丰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李文杰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