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邹卫军,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邹海生,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邹修琴,男,住永丰县。本院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邹卫军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邹海生、邹修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邹修琴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3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邹海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7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