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5927号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兴英、李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兴英,李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927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吴兴英,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玉利,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英、李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