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927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吴兴英,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玉利,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英、李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