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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辖终00063号

赵显飞与建信人寿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显飞,建信人寿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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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00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显飞,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信人寿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楷林****座。法定代表人杜超民,负责人。

上诉人赵显飞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约定管辖的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赵显飞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审判��张前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