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富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峰,男,被执行人詹小建,女,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峰、詹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峰、詹小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8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 卫 农
审判员 熊 尹 亮
审判员 匡 慧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彭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