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问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水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问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被告人问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问某某在游戏厅赌博输钱后,回家途经白水县城关镇梁北村的“志强便利店”时,见该店无人,便利用商店门口的一张床板搭在墙上翻窗进入,从该便利店内盗窃黄(硬盒)芙蓉王香烟12条,磨砂猴王香烟20条,并将其销赃于西安市火车站附近的商店,所得赃款4200元全部挥霍。经白水县烟草专卖局对被盗32条香烟进行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为5200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问某某之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该商店的损失。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照片、白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释放证明,本院已生效的两份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淑芳、高亚卫的证言、被害人梁侠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绘图、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问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问某某之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永亭
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