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管某。被执行人贾某。关于原告管某诉被告贾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青民五终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贾某银行存款2500元,已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转本案执行费,未查到被执行人贾美花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青民五终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侯昭龙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寅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