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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859号

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谭某。本院在执行宋某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广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