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9号申请执行人赵赛,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住晋州市定州镇樊庄村。被执行人关增州,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晋州市东街村致富胡同**号。赵赛与关增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关增州没有车辆、房产、存款和企业登记,没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赵赛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以上生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学彬执 行 员 梁延章执 行 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