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51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宏盛通信有限公司员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交纳)。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贾某乘坐公交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新宅村,用事先在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家中玩时顺手窃取的钥匙开门,趁屋内无人,到三楼房间窃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述,证人夏某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草图,电脑收款收据复印件,价格鉴定文书,收条和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某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绍虞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贾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交纳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尧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