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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113号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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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13号

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0367176-3。

法定代表人:尹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11号,组织机构代码601207795。

法定代表人:王世海,董事长。本院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88813.89元及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屈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