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郭传富,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韩汶晓,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崔世燕,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高东文,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杨若元,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周爱凤,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传富、韩汶晓、崔世燕、高文东、杨若元、周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7404.01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传富、韩汶晓、崔世燕、高文东、杨若元、周爱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