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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954号

天津市顺达旅游公司、赵泰波等与马超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顺达旅游公司,赵泰波,董俊荣,马超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954号原告天津市顺达旅游公司。原告赵泰波。原告董俊荣。被告马超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达旅游公司等诉被告马超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