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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81号

孙玉书与刘桂民、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书,刘桂民,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书。被执行人刘桂民。被执行人田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