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书。被执行人刘桂民。被执行人田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