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59号原告亓忠军。被告陈建立。被告王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忠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吉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建立、王吉兰的起诉。
审判员 侯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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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忠军与陈建立、王吉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59号原告亓忠军。被告陈建立。被告王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忠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吉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建立、王吉兰的起诉。
审判员 侯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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