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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059号

亓忠军与陈建立、王吉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亓忠军,陈建立,王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59号原告亓忠军。被告陈建立。被告王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忠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吉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建立、王吉兰的起诉。

审判员  侯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