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89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彭城,居民。被告彭倩秋,居民。被告彭严,居民。被告惠宁,居民。被告苗亚军,居民。被告孙艳,居民。被告孙晴,居民。被告姬家宝,居民。被告马庆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城、彭倩秋、彭严、惠宁、苗亚军、孙艳、孙晴、姬家宝、马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振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