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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938号

杨爱芳与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爱芳,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芳被执行人武静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耀峰杨爱芳与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爱芳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爱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爱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西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锋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庞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