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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30号

邢周喜与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周喜,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30号

原告:邢周喜,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负责人:许晓波,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该医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谭德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周喜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周喜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周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邢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邢周喜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东

审 判 员  孙 宇

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宗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