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30号
原告:邢周喜,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负责人:许晓波,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该医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谭德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周喜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周喜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周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邢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邢周喜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东
审 判 员 孙 宇
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宗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