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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49-1号

罗国平申请执行冉勇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国平,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49-1号申请人罗国平,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冉勇,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受理罗国平申请执行冉勇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冉勇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罗国平依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冉勇借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