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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2907号

楼国萍、龙艳丽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楼国萍,龙艳丽,张晋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907号原告楼国萍,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许倞,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艳丽,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张晋黔,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萍诉被告龙艳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楼国萍于2016年6月16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已减半),由原告楼国萍负担。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