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907号原告楼国萍,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许倞,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艳丽,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张晋黔,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萍诉被告龙艳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楼国萍于2016年6月16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已减半),由原告楼国萍负担。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