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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执56号

贾春硕与郑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春硕,郑殿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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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56号申请执行人贾春硕,男。被执行人郑殿和,男。贾春硕与郑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春硕于2016年2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殿和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贾春硕与被执行人郑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冯 铎

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