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729号

烟台圣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林基成、杨荣长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圣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基成,杨荣长,胡先伟,杨英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圣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715。被执行人林基成。被执行人杨荣长。被执行人胡先伟。被执行人杨英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圣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基成、杨荣长、胡先伟、杨英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