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811号原告刘徐建,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代理人周仕金,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仅限:一般代理。被告任海,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任江,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徐建诉被告任海、任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徐建于2016年6月16日以已与被告任海、任江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刘徐建承担。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乾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