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执232号

冯建民与晋州市百圣汽车内饰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建民,晋州市百圣汽车内饰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民,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晋州镇东街村忠心胡同*号。被执行人晋州市百圣汽车内饰件厂。负责人刘海欣,该厂业主。冯建民与晋州市百圣汽车内饰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建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晋州市百圣汽车内饰件厂没有车辆、房产、存款,没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冯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以上生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学彬执 行 员 梁延章执 行 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