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6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鲁吉年
代理
审判员 贺 瑛
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