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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266号

原告任丽萍与被告严青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6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鲁吉年

代理

审判员  贺 瑛

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