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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100号

被执行人冯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诗强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00号

被执行人:冯诗强。本院在执行冯诗强追缴罚金一案中,因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人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