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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914号之二

吴炜清与何金省、毛素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炜清,何金省,毛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9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炜清。被执行人何金省。被执行人毛素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炜清人民币224563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4856.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素莲、何金省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苑2幢1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