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438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银川市。被执行人万学会,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阮建萍,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惠银平与被执行人万学会、阮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银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联系被执行人万学会、阮建萍称在外地,无法回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万学会、阮建萍的其他执行线索。我院已将该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多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
审判员 翟国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