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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世美,该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0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段世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已服刑。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由政府接管,现无法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未执行款项256353.3元、执行费3745.30元,共计260098.6元,待被执行人青海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庆

审判员 达海芳

审判员 鲁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