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建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尚章旗,经理。
被执行人: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名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建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杭 军
审判员 方 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