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字416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5日。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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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字416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5日。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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