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1114号
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余坤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淑军,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音坑路2号2楼,
法定代表人:姚有晟。
委托代理人:姚文福,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为与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诉请判令: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理费248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陈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姚有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份开始至2015年12月止委托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进行代理建帐(包括财会报表、纳税申报资料的制作等)。双方均在每年度内订立《委托代理建帐协议书》。2014年1月1日、2015年3月1日两度订立当年的《委托代理建帐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全期代建帐费用(2014年度)12000元、(2015年度)12800元。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依约派员如期完成了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在2014年、2015年度内的全部建帐和帐务处理业务。2015年,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虽未进行生产经营,但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仍然每月为其向国、地税进行纳税申报并建总账、明细账、数量帐。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却未依约支付建帐费用,至今尚拖欠两个年度的建帐费用共计人民币2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委托代理建帐费2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开化县晟绿茶叶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