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827号
原告:胡必忠。
原告:周轶美。
原告:胡某。
被告: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碧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必忠、周轶美、胡某诉被告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必忠、周轶美、胡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必忠、周轶美、胡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必忠、周轶美、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26元,由原告胡必忠、周轶美、胡某承担。
审判员 向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