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048、8432、8534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峰、王志萍、殷关荣与被执行人陆观军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6月12日作出的(2015)杭萧调确字第1256、921、12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建峰、王志萍、殷关荣于2015年7月13日、7月22日、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同期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建峰、王志萍、殷关荣分别受偿280427元、231827元、63067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048、8432、85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