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2355号

申请执行人胡淑萍与被执行人倪修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淑萍,倪修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55号

申请执行人:胡淑萍,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倪修斌,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胡淑萍与被执行人倪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修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淑萍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修斌给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2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倪修斌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案件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