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鸿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法定代表人董红平。被执行人陈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登明,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鸿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登明、陈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加工款282045及迟延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两被执行人款项18817.59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登明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房屋产权份额,因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本院未能处理。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登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风度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使用情况不明,现未能处理。另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799号案终结本次尚未执行部分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