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960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女。
委托代理人:崔福贵,男。
被执行人:郝斌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郝斌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斌贤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郝斌贤所得土地补偿款已被金州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并待分配当中。申请人李华亦参与被执行人郝斌贤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92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袁海波执行员 张宝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