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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执字第290号

聂佳秋、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佳秋,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聂佳秋,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城南工业园月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6700387-2。

法定代表人:戴长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聂佳秋申请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诉讼费7.5384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所有财产均已设定抵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聂佳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5384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7.538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峡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两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