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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特219号

周阳杨与周开琼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周阳杨,周开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特219号

申请人:周阳杨,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

申请人:周开琼,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代理人:朱朴,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被申请人丈夫。申请人周阳杨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周开琼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阳杨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朱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阳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周开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为周开琼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病症为医学界公认的不可逆转疾病,故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请求。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宣告被申请人周开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并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阳杨系被申请人周开琼之女。2017年5月25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周开琼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朱朴对申请人提出的认定周开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认可。审理中,本院征求被申请人代理人意见,代理人表示申请人能够保护好被申请人权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被申请人有一妹妹周某某。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社区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周开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申请人周阳杨关于认定周开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朱朴认可,故依法应当认定周开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同意今后对被申请人进行照料,周开琼的丈夫亦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对于申请人周阳杨申请作为被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认定周开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阳杨担任周开琼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