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851号原告张学珠。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珠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珠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学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