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324号原告谢昌梅,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付海艳,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昌梅诉被告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昌梅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昌梅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李希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月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