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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9-1号

姜金汝与周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金汝,周元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姜金汝,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元波,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金汝与被执行人周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元波所有的房产。因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双方就房产归属及其它问题正在进行协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6)鲁1002执18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