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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985号

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85号

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倪修涛,董事长。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以防止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