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78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莫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62号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1465811-2。
法定代表人:高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52190-3。
法定代表人:石国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莫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557020元,尚有55702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在宜春市窑前有工业产房,但上述房产已被查封,且抵押给案外人,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对上述房产轮候予以了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为案外人抵押物,且本案非首封,导致上述财产处置出现障碍。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