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1民初996号

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与金秀文、金挨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金秀文,金挨科,金文科,金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996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联系方式:132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正。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律师。被告金秀文,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地址:呼和浩特市,联系方式:138XX****XX被告金挨科,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联系方式:139XX****XX被告金文科,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联系方式:135XX****XX被告金建文,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地址:呼和浩特市,联系方式: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金秀文、金挨科、金文科、金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西马群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昱岑 搜索“”